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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台三个医改配套办法 |
为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健康运行,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医药局等部门近日又联合出台了3个医疗改革配套办法。这些办法是:《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的意见》、《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和《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
根据这3个办法,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生活设施费用主要是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办法还对加强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原则上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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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8-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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