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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就医须知

基本就医须知

一.普通病人㈠
门诊:

1.请您到自己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
2.为证明您是医保病人,请您使用《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3.请您提醒医生使用医疗保险专用处方。
4.就医后请您将门诊处方和收据保存好。
5.您要到定点药店购药时,须定点医院在就诊处方上加盖“外购章”。
6.您除在自己的定点医院就医外,还可以到中医和专科医院就医(到专科医院就医只限专科疾病和急诊)。
7.门诊报销周期和时间:门诊医疗费用从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中报销,以一个自然年为结算周期(付一个起付钱),超过起付钱后,每月报销一次。
8.门诊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
9.起付钱:一个年度内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的起付钱为:2001年在职职工2000元;退休人员1500元 。
10.报销比例:超过起付钱以上的门诊费用,在职职工报销50%;70岁以下的退休人员报销60%;7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报销70%。
11.报销方法:将保存的门诊医疗费单据和处方(包括起付钱以下的收据和处方)交到单位,由单位汇总后到区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结算,报销金额由单位转交给个人。
12.门诊就医注意事项:⑴慢性病患者一次开药量不超过七日,行 动不便的患者不超过两周;⑵退休人员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的病人,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的同一类药物,可开不超过一个月的药量。⑶在中医医院就诊的患者用药以中药为主。

㈡ 急诊

1.范围:参保人员因患急症不能到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若需住院治疗的,须就诊医院开具急诊“诊断证明”,待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院。
2.用药:急诊疾病用药量一般不得超过三日。
3.结算:使用现金与医院结算。将单据和处方交到单位,由单位汇总后到区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结算。收入院的前七天急诊留观费用,待出院后与住院费累计结算,由统筹基金支付;未收住院的费用属普通门、急诊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缴费基数 职工本人 用人单位
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
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费年限


本规定施行前已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本规定施行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规定施行前参加工作、施行后退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前款规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个人账户划入
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账户;35周岁以上的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账户;

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账户;

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账户;

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㈠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

㈡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㈣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发表时间:200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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