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就医须知
一.普通病人㈠ 门诊:
1.请您到自己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 2.为证明您是医保病人,请您使用《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3.请您提醒医生使用医疗保险专用处方。 4.就医后请您将门诊处方和收据保存好。 5.您要到定点药店购药时,须定点医院在就诊处方上加盖“外购章”。 6.您除在自己的定点医院就医外,还可以到中医和专科医院就医(到专科医院就医只限专科疾病和急诊)。 7.门诊报销周期和时间:门诊医疗费用从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中报销,以一个自然年为结算周期(付一个起付钱),超过起付钱后,每月报销一次。 8.门诊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 9.起付钱:一个年度内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的起付钱为:2001年在职职工2000元;退休人员1500元 。 10.报销比例:超过起付钱以上的门诊费用,在职职工报销50%;70岁以下的退休人员报销60%;7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报销70%。 11.报销方法:将保存的门诊医疗费单据和处方(包括起付钱以下的收据和处方)交到单位,由单位汇总后到区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结算,报销金额由单位转交给个人。 12.门诊就医注意事项:⑴慢性病患者一次开药量不超过七日,行 动不便的患者不超过两周;⑵退休人员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的病人,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的同一类药物,可开不超过一个月的药量。⑶在中医医院就诊的患者用药以中药为主。
㈡ 急诊
1.范围:参保人员因患急症不能到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若需住院治疗的,须就诊医院开具急诊“诊断证明”,待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院。 2.用药:急诊疾病用药量一般不得超过三日。 3.结算:使用现金与医院结算。将单据和处方交到单位,由单位汇总后到区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结算。收入院的前七天急诊留观费用,待出院后与住院费累计结算,由统筹基金支付;未收住院的费用属普通门、急诊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 |